舞蹈现象学探讨什么内容
“现象学”原为哲学研究的课题,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,早期即以精神现象学为其哲学体系的基础。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认为:现象学是对“纯粹意识”的研究。后继者着重从欣赏者的立场,探讨和论述审美经验,“在审美经验中探讨审美对象的特性,从主客体两方面分析审美现象”。20世纪60年代,“现象学”被引入舞蹈领域,形成舞蹈美学的一种流派。
1963年美国哲学教授奥尔德里奇所撰写的《艺术哲学》一书,其中的第三章,专门用现象学论述舞蹈的本质和审美特征,强调舞蹈艺术的材料是舞蹈者活动着的身体,舞者将利用这一材料,以某种动作样式来构造某种东西。这种东西表现性地描绘了某种事物。1966年约翰斯顿的《舞蹈现象学》,进一步用现象学,探讨舞蹈的起源、发生、创作、欣赏等问题,从一种新的角度进行解释,给人一定的启迪。詹斯顿在《舞蹈的语言与非语言》专著中,则运用现象学理论,对舞蹈作分类研究,认为:“凡是能以某种形式来从事表达活动,并能为知觉所揭示其意义的一切现象,都可以成为一种符号,……跟逻辑推理形式相反,它更重要的功能是揭示情感特征和生命的意义”。文章指出:作为舞蹈现象学,强调符号幻象的交流活动。人体活动的任何现象、任何形式,都可以转化为舞蹈。一件完整的作品,源于创作者一种“直觉的、感情的、领悟的”审美知觉方式,从感知、冲动产生意象,构思出动作,并通过舞者的身体呈现出来。但一件舞蹈作品的问世,仅仅是迈出最重要的一步,在此基础上,“还要经过观众在欣赏过程中的‘第二建造’,才算最后完成了审美客体;没有观众参与的作品,不是严格意义的审美客体”。可见正确理解和把握舞蹈现象学,对于加强舞蹈创作的形象思维,深化舞蹈的研究,扩展舞蹈表现领域,以及“打破舞台与观众之间的界限,打破观众与演员之间的界线,强调观众的参与意识”等方面,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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