舞者在舞台上为什么要把握两个“自我”
舞蹈演员在舞台上,存在两个“自我”,一个是艺术的“自我”,一个是本来的“自我”。前者指塑造的艺术形象,是舞中的角色,演员在舞台上是“假面”或“代言人”,呈现在观众面前的不是生活中的演员,而是作品中的人物,他的举手投足都是一种艺术符号,表现特定的意义。这就要求演员在舞台上,要忘掉或抛弃本来的“自我”,浸入于规定的情境中,变成作品中的“我”,想角色所想,做角色所做。成熟的演员,在舞台上是一种人造的存在,为了达到理想的功能和审美目的,按美学家勒万松的见解:“有必要从消除他的人性开始,或者说从克服日常生活的习惯开始。他的躯干变成了一种完全可塑的身体,他的四肢仅仅作为某种整体动作的一部分给予刺激。他的整个轮廓具备了某种抽象的对象属性。”
从另一面说,进入艺术的“自我”,又是有意识的行动,离不开演员的创造和驾驭。演员的表演,要符合作品的内容、形式和要求,他必须在编导的意图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事;他要摆正自己的地位,与同台的其他演出者配合;要考虑怎样做才能与音乐,以及舞台上的灯光,道具等装置和效果相适应,还要对自己的技能有自知之明,并对演出中可能发生的事件有所准备,这就要求演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能够进行控制的本来的“自我”。可见演员的表演具有双重性,是矛盾的统一体,要进得去出得来,一方面要忘掉本来的自我,不能在艺术作品中出现,“本我”不能掩盖和破坏“艺我”;艺术中的我,又必须受本我的约束,不能任艺我自由泛滥。优秀的舞蹈家都是这两种“自我”有机结合的典范。表演艺术家查哈瓦说得好:适中的感受力加上自制力能够产生好的演员,才能产生伟大的演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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